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974號、113年度緩字第115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0.3784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974號被告黃俊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4年11月8日期滿,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3安保242)、吸食器(113紅保803),經鑑驗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112年11月16日23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7室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或透明晶體狀,驗前淨重0.3814公克,驗餘淨重0.3784公克)、吸食器1組,嗣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4年11月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案件卷宗、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殘渣,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均屬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