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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朝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等被告侯朝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18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02、2

295、2304、2337、2594、3429、3545、3623、4082、4087、4114、4647、4654、5176、5705、5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個,包裝瓶1瓶、注射針筒1支,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透明晶體2包 ⒈總淨重2.6公克,取樣0.02公克,驗餘總淨重2.58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257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429號卷第52頁) 2 透明液體1瓶 ⒈淨重39.8公克,取樣0.8公克,驗餘淨重39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3日刑理字第1146079747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429號卷第53頁) 3 綠色六角形錠劑1粒 ⒈淨重0.964公克,取樣0.0663公克,驗餘淨重0.8977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429號卷第57頁) 4 內含無色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 ⒈淨重0.717公克,取樣0.0489公克,驗餘淨重0.6681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