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樺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173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61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鑑驗後,認係模擬槍,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2、4項亦有明定,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李建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1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其外型為手槍,具槍身、滑套、槍管、槍機及擊錘等構造,且均為金屬材質,雖不具打擊底火功能,仍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1月20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1125362號函暨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槍枝檢視照片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