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育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56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68號被告馮育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殘渣袋1包,經檢測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30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沃克商旅」619號房,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7月30日22時45分許,在上址旅館房間為警臨檢,當場扣得其主動交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6月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包(淨重0.0018公克,鑑驗已用罄),經檢測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在卷可憑,既係用以裝盛上開扣案毒品,且與該毒品難以析離,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