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全勝(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31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316號被告歐全勝(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316號案件偵查後,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送驗後亦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附表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390公克,驗餘淨重0.5360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G94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316號卷第48頁)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經乙醇 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