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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易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2949號、第4434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易彥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949、4434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0529號駁回再議確定。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模擬槍1支、編號2所示PAK空包彈27顆、編號3所示子彈彈頭50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3日北市警保字第11330401764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63082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前段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又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2、4項亦有明定,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非法持有槍枝、子彈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949、4434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0529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准許部分:

1.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模擬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編號402-3),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其槍身為非金屬材質,滑套、槍管(內具阻鐵)、槍機、撞針均為金屬材質,具打擊底火功能。槍枝為「手槍」外型,主要部分均為金屬材質,具打擊底火功能,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3日北市警保字第11330401764號函暨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槍枝檢視照片在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模擬槍1支(含彈匣2個)確屬違禁物無訛。

2.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PAK空包彈27顆,經新北地檢署函請內政部認定是否為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認定結果為:①26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②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依內政部113年6月13日台內警字第11308722922公告「槍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上揭「制式空包彈」及「制式空包彈彈殼」均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63082號鑑定書、內政部113年11月19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966號函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PAK空包彈27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均屬違禁物無訛,

3.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模擬槍、編號2所示PAK空包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駁回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子彈彈頭50顆,經新北地檢署函請內政部認定是否為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後,認定結果為:送鑑彈頭50顆,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乙情,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63082號鑑定書、內政部113年11月19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966號函存卷可佐,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子彈彈頭50顆均非違禁物,即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一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暨認定結果 備註 1 模擬槍1枝(含彈匣2個)(槍枝編號402-3) 槍身為非金屬材質,滑套、槍管(內具阻鐵)、槍機、撞針均為金屬材質,具打擊底火功能。槍枝為「手槍」外型,主要部分均為金屬材質,具打擊底火功能,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3日北市警保字第11330401764號函(見第113年度偵字第44342號偵查卷〈下稱第44342號偵卷〉第8頁至第13頁) 2 PAK空包彈27顆 ⑴26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⑵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 ⑶依內政部113年6月13日台內警字第11308722922公告「槍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上揭「制式空包彈」及「制式空包彈彈殼」均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63082號鑑定書、內政部113年11月19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966號函(第44342號偵卷第7頁、113年度偵字第12949號偵查卷第35頁) 3 子彈彈頭50顆 ⑴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⑵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同上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