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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光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光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案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4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114年9月20日2時30分許),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復經同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陳請簽結之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4年9月20日8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關重量、成分、鑑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鑑驗資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本體,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 (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813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AK0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4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第43頁。 .為警扣案時間114年9月20日8時40分許。 2 含有毒品成分之吸食器1組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成分量微無法秤重。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