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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佳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被告張佳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 年12月2 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2 包、摻有大麻之菸斗1 支、研磨器3 個等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大麻包裝袋、菸斗、研磨器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 1 大麻 2包 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10.42公克,驗餘淨重10.39公克) 2 菸斗 1支 第二級毒品大麻 3 研磨器 3個 第二級毒品大麻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