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有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
16、31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66、373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有諒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8日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
16、31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66、3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鑑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聲請書漏載部分,逕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6、31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66、3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撤緩毒偵字第316號卷第29至30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三重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666號卷第17頁、毒偵字第3736號卷第13頁,鑑定報告卷頁詳如附表),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尹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3942公克、驗餘淨重0.393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AH26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3666號卷第39頁) 2 吸食器1組(毛重20.464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3 電子菸彈1顆(毛重24.056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E37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3736號卷第9至11頁) 4 菸油1瓶(驗前毛重3.3761公克、驗餘毛重3.322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