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右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60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貳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陸點參參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右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6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期滿。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鑑驗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右騏前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601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且於114年11月26日期滿,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聲請意旨所述被告為警查扣之淡黃色粉末一包,淨重0.2353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0.2323公克及白色透明晶體六包,淨重6.9565公克,取樣0.624公克,驗餘淨重6.3325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01號卷第22頁、第62至64頁)在卷可憑,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而送鑑耗損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