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富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7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富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期滿,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1月6日1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置於霧化器內加熱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被告於112年11月6日6時10分許,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送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㈡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67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應完成戒癮治療及於指定期日採尿檢驗,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於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15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5年1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㈢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麻、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研
磨器,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從而,大麻研磨器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上所留微量之大麻殘渣與上開研磨器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即違禁物處理,故上開扣案毒品及研磨器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㈣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大麻霧化器、捲菸器、菸紙
、水菸壺、磅秤、分裝袋,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一情,業據被告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3包(總驗餘淨重:91.9公克) ⒈均檢出含大麻成分 ⒉證據出處: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710號鑑定書 2 大麻1包(驗餘淨重:0.5709公克)(自附表編號3所示大麻研磨器中取出,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⒈檢出含大麻成分 ⒉證據出處: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大麻研磨器2個 ⒈檢出含大麻成分 ⒉證據出處: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4 捲菸器1個 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 5 大麻霧化器2支 6 磅秤1臺 7 分裝袋1包 8 水菸壺4個 9 菸紙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