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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昱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723 、724 、725 、726 、727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

5 年度聲沒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723 、724 、

725 、726 、727 號被告黃昱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均為毒品違禁物,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

3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包 淨重3.57公克,驗餘淨重3.56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淨重3.91公克,驗餘淨重3.85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包 淨重19.041公克,驗餘淨重18.9512公克 4 電子磅秤 1台 5 吸食器 2組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