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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依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762、598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參玖肆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62號被告李依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期滿。扣案之安非他命(113安保15)、殘渣袋、吸食器(113紅保52)各1包,經鑑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析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同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62號卷第105頁以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李依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62、5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各1份附卷可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762號卷第29至33、10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