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567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彈貳支(內含菸油)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期滿。扣案之菸彈貳支(內含菸油)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於115年3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113年度緩字第225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3年度緩護命字第1028號觀護卷宗等件為憑。又扣案之菸彈2支(內含菸油),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13號卷第45頁),足證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菸油殼2支,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