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瓊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被告曾瓊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因係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簽結確定,有前開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毒品之包裝袋9個、煙彈殼18個、塑膠罐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2包 ⒈總淨重1.34公克,驗餘總淨重1.2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4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5270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卷第77頁) 2 米黃色粉末2包 ⒈總淨重1.78公克,驗餘總淨重1.75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3 植物1包 ⒈淨重0.467公克,取樣0.0183公克,驗餘淨重0.4487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J18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卷第90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⒈總淨重7.3626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7.360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煙彈18顆(驗前總毛重92.01公克) ⒈抽樣2顆送驗之其中1顆,毛重5.4114公克,取樣0.0547公克,驗餘毛重5.3567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J18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卷第91頁) ⒈抽樣2顆送驗之其中1顆,毛重4.8868公克。 ⒉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 6 黏稠狀液體1罐 ⒈淨重17.4244公克,取樣0.049公克,驗餘淨重17.3754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J18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17號卷第92頁) 7 黏稠狀液體1罐 ⒈淨重4.6562公克,取樣0.0551公克,驗餘淨重4.6011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8 白色晶體1包 ⒈淨重0.9264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9249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