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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智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偵字第38080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偵字第38080 號被告王智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10顆,均檢出含有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菸彈內檢出所含毒品異丙帕酯,原經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惟其後復已於民國11

3 年11月27日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再該等菸彈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 1 菸彈 10顆 毒品異丙帕酯,業於113.11.27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