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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俊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63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俊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經送鑑定結果,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具殺傷力,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銷燬,應予更正)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高俊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參,是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疑。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裁定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