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志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被告康志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既具有殺傷力,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