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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653號被告林冠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記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冠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7月7日23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日20時40分許為警查獲),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549號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14號),嗣被告經緝獲,再為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19號裁定上開109年度毒聲字第549號裁定許可執行;被告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2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毒品成分」欄所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年7月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足憑,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00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814號卷第50頁) 同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