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陸騏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5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騏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計2.1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計9.920公克)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卷第147、149頁) 114年度撤緩緝毒偵字第142號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煙彈2個 第二級毒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見114年度毒偵字第5286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