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被告陳志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6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沛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菸彈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87號卷第8至10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E22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47頁) 2 菸彈內含菸油1顆(驗餘淨重5.401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卷第17至19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E88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同上毒偵卷第60頁) 3 菸油2罐(驗餘淨重共計2.784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同上 4 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14.4263公克、純質淨重12.120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卷第15至17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52至53頁) 5 菸彈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同上 6 吸食器具1組(紫色塑膠球)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