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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372號、第5402號被告林榮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記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榮華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12年7月28日,在新北市八里區某處車上,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37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其於前該緩起訴處分確定前,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12年9月11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民生街住處,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3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02號簽請併案報結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402號案中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毒品成分」欄所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9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足憑,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粉末5包(合計淨重9.96公克、驗餘淨重9.93公克、空包裝總重1.1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402號卷第60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7.455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402號卷第56頁)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