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柏承
王梓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柏承、王梓安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疏漏載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應予補充)分別屬於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2人各自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
國115年1月29日21時30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新北市○○區○○路0號2樓MJ自助交流館內,以麻將賭博財物,其等賭博方法為每底新臺幣(下同)30元,每台10元,由賭客輪流做莊,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經員警於同日21時30分許,前往上址執行取締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又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5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當場賭博之器
具;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現金,為被告劉柏承放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2人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查獲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上開扣案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揆諸前揭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麻將牌1副 賭博之器具 2 搬風石1顆 3 牌尺4支 4 撲克牌1副 5 賭資100元 劉柏承在賭檯之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