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佳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查獲當時),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而其中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業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115年6月27日生效;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
字第4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11、9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毒品成分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分別含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其中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於查獲時屬第二級毒品,現已改列第一級毒品),其中如附表編號1、2、3、7所示之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暨包裝如附表編號1、2、3、7所示毒品之菸彈殼、菸油罐等物,因所含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認係違禁物。綜此,此部分聲請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因扣案時淨重
為0.1410公克(驗餘淨重0.1405公克),足見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者,並不構成犯罪,此外,復無事證認被告有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是其行為僅屬行政不法,上開扣案物非屬刑法上之違禁物,自應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毒品成分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 證據出處 1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顆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A-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 2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1罐(驗餘淨重計3.5725公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B-5 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4(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 3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3顆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B-6、C-3 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5、19(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 4 電子菸1支 與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無法析離 B-8 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6(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 5 吸食器具2組 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 B-9 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7(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計0.1405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B-10 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8(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 7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1罐(驗餘淨重計38.2651公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C-5 上開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20(114毒偵960號卷第97頁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