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宇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被告薛宇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月,並已於民國115 年2 月2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大麻3 包、毒郵票2 張等物,經鑑驗結果含有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毒品器具加熱桿1 支、加熱器
1 支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等規定,分別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毒品包裝袋、包裝紙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1 大麻(乾燥植物) 3包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淨重3.557公克,驗餘淨重3.515公克) 2 毒郵票 2張 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毛重0.63公克,驗餘毛重0.613公克) 3 加熱桿 1支 4 加熱器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