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健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健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9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物品名稱、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偵查案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健華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9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機構及鑑定書 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驗餘淨重9.547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6號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白色晶體之橘色液體;驗餘淨重29.9424公克) 同上 同上 3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含晶體之殘渣袋3個(均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亦難以析離) 同上 同上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驗餘淨重0.069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9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