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于仲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5288、659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1至3、8至10、13至15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13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于仲康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55號等案不起訴在案,然遭查扣以下毒品: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驗餘淨重0.8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4包」,應予更正【詳後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11.2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1包(純質淨重0.0046公克)、玻璃球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塑膠球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鏟管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114年度毒偵字第6591號);㈡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總驗餘淨重16.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51公克)、菸斗1支(乙醇沖洗檢出大麻)、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袋1包(自菸斗轉移,淨重0.03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2.073公克)、煙彈1個(經刮取煙油檢出四氫大麻酚)(114年度毒偵字第5288號),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5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288、6591、7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緝字第455號卷第60至61頁背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偵字第20600號卷第29、249至255頁、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57號卷第55至57、253、25
9、263、265、267頁,鑑定報告卷頁詳如附表),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至聲請書固記載聲請沒收銷燬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惟其後記載「(總驗餘淨重0.89公克)」。觀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6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3970號鑑定書之記載,如附表編號8、9所示檢品共3包之合計驗餘總淨重為0.89公克,核與聲請書上開記載之重量相符,且除上開檢品3包外,另扣案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前淨重4.17公克、驗餘淨重3.92公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見毒偵字第6591號卷第10頁),堪認聲請人應係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8、9所示檢品共3包(總驗餘淨重0.89公克),其聲請書所載「4包」應係誤載。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至3、8至10、13至15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共1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該部分即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孟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15.2191公克、驗餘淨重15.116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臺北地檢偵字第20600號卷第13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21公克、驗餘淨重0.0842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六邊形內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1包內含2顆及不完整1顆(驗前淨重2.4368公克、驗餘淨重0.4746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臺北地檢偵字第20600號卷第136頁) 4 玻璃球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AH20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毒偵字第6591號卷第23頁及背面) 5 塑膠球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吸食器1組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7 鏟管1支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8 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驗前總淨重0.72公克、驗餘總淨重0.72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6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397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591號卷第10頁) 9 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前淨重0.37公克、驗餘淨重0.17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0 白色粉末1袋(驗前淨重2.073公克、驗餘淨重2.0725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57號卷第177頁) 11 煙彈1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12 菸斗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57號卷第173頁) 13 黑色碎片1袋(驗前淨重0.032公克、驗餘淨重0.0285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4 煙草狀檢品3包(驗前總淨重16.89公克、驗餘總淨重16.83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9510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57號卷第181頁) 15 白色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1.51公克、驗餘總淨重1.49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76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57號卷第1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