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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勗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654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勗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依托咪酯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該醫院民國114年9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AI53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及檢驗結果 備註 1 依托咪酯菸彈3個 鑑驗編號:AI534-01 檢體外觀:煙彈1顆(編號1) 毛重:5.0143公克(含1張標籤重) 取樣: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洗滌液無法進行純度鑑定。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鑑驗編號:AI534-02 檢體外觀:煙彈1顆(編號2) 毛重:4.3279公克(含1張標籤重) 取樣: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洗滌液無法進行純度鑑定。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鑑驗編號:AI534-03 檢體外觀:煙彈1顆(編號3) 毛重:4.5753公克(含1張標籤重) 取樣: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洗滌液無法進行純度鑑定。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AI53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2 殘渣罐1個 檢體外觀:殘渣罐1個(編號5) 毛重:3.3552公克(含1張標籤重) 取樣:使用乙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洗滌液無法進行純度鑑定。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依托咪酯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