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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聖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45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參伍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5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期滿。扣案之大麻1包,經鑑驗出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之大麻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大麻酚、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前淨重2.9495公克,驗餘淨重2.9351公克之事實,有該院113年4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3年度毒偵1783號卷第39頁)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3年3月12日17時3

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扣案物,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5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91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業於115年3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