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翰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第296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翰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95、29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2顆(驗餘毛重〈聲請書誤載為「驗餘淨重」,應予更正〉12.766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AG733號)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陳翰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第29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煙彈內含煙油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12.8191公克,取樣0.0527公克,驗餘毛重12.766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AG73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2969號偵查卷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