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家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79號、第4588號、第4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物品名稱、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偵查案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家維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79號、第4588號、第4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機構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機構及鑑定書 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61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95號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04號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亦難以析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