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伊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伊珊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9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毒偵緝卷第33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0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偵卷第22頁、第69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吸食器、分裝勺,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1.驗前淨重0.6258公克 2.驗餘淨重0.6236公克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0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二 吸食器 1組 1.毛重8.1205公克 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三 分裝勺 2支 1.驗前淨重0.3985公克 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0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