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瑞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17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瑞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4年度偵字第61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鑑驗如附表鑑驗及審認結果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並諭知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2、4項亦有明定,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1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等情,有如附表函文及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均核屬違禁物。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及審認結果 函文及證據出處 1 全金屬格洛克模型槍1把(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含彈匣2個) 外型為手槍,具槍身、滑套、槍管(未暢通)、槍機及撞針等構造,且均為金屬材質,雖無打擊底火功能,仍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1月20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1125361號函(見偵卷第9頁) 2 全金屬M1911模型槍1把(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含彈匣1個) 外型為手槍,具槍身、滑套、槍管(未暢通)、槍機及擊錘等構造,且均為金屬材質,雖無打擊底火功能,仍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