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勝雄
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花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27號、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勝雄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2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之112年1月9日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強制戒治之效力所及,而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上開案件中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份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均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些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鑑定結果 鑑定書 聲請書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4只,淨重共計9.29公克,驗餘淨重共計9.22公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59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67號卷第20頁) 115年度聲沒字第227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含包裝袋8只,淨重共計15.1993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5.0883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20223081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67號卷第17頁) 3 香菸2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476號卷內) 115年度聲沒字第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