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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564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19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19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含塑膠袋5只) 第一級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910號鑑定書(見毒偵360卷第12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海洛因編號1、2、3、4、5(見毒偵360卷第5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塑膠袋4只) 第二級毒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5日刑理字第1136015047號鑑定書(見毒偵360卷第15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安非他命編號1、2、3、4(見毒偵360卷第59頁) 3 草綠色圓形錠劑15顆及些許碎片(含塑膠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一)(見毒偵360卷第16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綠色梅片(見毒偵360卷第60頁) 4 粉紅色圓形錠劑18顆(含塑膠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二)(見毒偵360卷第17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紅色梅片(見毒偵360卷第60頁)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