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鴙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976、497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4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鴙㯊2次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2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976、49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4977號卷第3頁及背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毒偵字第587號卷第55、63、153、155頁、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47號卷第35、43、131、143頁,鑑定報告卷頁詳如附表),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共4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該部分即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孟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注射針筒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587號卷第151頁) 2 分裝勺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細結晶1袋(驗前淨重0.148公克、驗餘淨重0.147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透明晶體3包(驗前總淨重1.56公克、驗餘總淨重1.53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163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47號卷第113頁) 5 分裝勺2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毒偵字第1347號卷第120至121頁) 6 殘渣袋8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