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恩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字第686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毒偵字第6868號被告吳恩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1 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民國115 年6 月27日公告生效列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煙彈內檢出所含毒品依托咪酯,原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惟其後已於115 年6月27日公告生效列為第一級毒品,再該煙彈與內含之該第一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伊 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 1 煙彈(內含煙油,毛重4.9565公克,驗餘毛重4.9005公克) 1顆 毒品依托咪酯,業於115.06.27公告生效列為第一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