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振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壹參公克)、異丙帕酯菸彈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振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均檢出毒品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准許部分(如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經查,被告曾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分別為警扣得海洛因1包(呈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0.4663公克,驗餘淨重0.4613公克)、異丙帕酯菸彈1顆,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4年7月7日戒治完畢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卷宗可稽(鑑定書詳如附表編號
1、3鑑定報告欄所示),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前開扣案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4663公克,驗餘淨重0.4613公克)、異丙帕酯菸彈1顆宣告沒收銷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被告曾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且為警扣得海洛因1包(呈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0.3116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之事實,固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卷宗可證,惟該包海洛因經送鑑定後,已全部檢驗用罄,此有如附表編號2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則該包海洛因既已因鑑驗耗損而滅失,自無從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對該包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犯行及扣案物 鑑定報告(頁碼) 原案號 1 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6月15日14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央街某工地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置入針筒並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央街、三民路2段口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4663公克,驗餘淨重0.4613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00號卷第129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00號、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3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37號 2 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31日7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某不詳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置入針筒並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8時18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85巷口,因另案竊盜為警逮捕,經警帶返所後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3116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C22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卷第90頁背面)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38號 3 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0月21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雅格汽車旅館108號房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置入針筒並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吸菸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1次。嗣於113年10月21日23時30分許,在上開旅館為警臨檢,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1顆,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異丙帕酯陽性反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AC94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411號卷第86頁)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4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