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興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興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5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毒偵4536卷第23頁)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含晶體之殘渣袋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經以乙醇沖洗,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疑,審酌該殘渣袋上殘留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茵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