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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峯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字第6622號、115 年度毒偵字第984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毒偵字第6622號、115 年度毒偵字第984 號被告廖峯霖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死亡)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盛裝物、吸管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

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伊 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檢出毒品成分級別 扣案案件案號 1 海洛因 1包 淨重0.2125公克, 驗餘淨重0.2101公克 第一級毒品 114年度毒偵字第6622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淨重2.5122公克, 驗餘淨重2.5098公克 第二級毒品 3 大麻 1包 淨重0.0591公克, 驗餘淨重0.0417公克 第二級毒品 4 煙彈(內含煙油) 2顆 毛重12.3573公克,驗餘毛重12.3075公克 第一級毒品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成分(原係第二級毒品,115.06.27公告生效為第一級毒品) 5 煙油 1罐 淨重1.5127公克, 驗餘淨重1.468公克 第一級毒品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成分 6 海洛因 2包 淨重0.99公克,驗餘淨重0.97公克 第一級毒品 115年度毒偵字第984號 7 甲基安非他命 6包 淨重13.1217公克, 驗餘淨重13.1196公克 第二級毒品 8 依托咪酯 1包 淨重0.0787公克, 驗餘淨重0.0796公 克 第一級毒品 9 煙彈 3顆 毛重19.0101公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10 吸管 1支 毛重0.449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