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大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565號、115年度偵字第20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物品,經鑑驗結果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115年6月27日經公布列為第一級毒品)之煙彈2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36.0966公克)、均附著甲基安非他命微粒之吸食器2組及分裝勺1支,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H939號、第AH8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AH824-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等分別在卷可稽,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且因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煙彈、吸食器及分裝勺,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等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114年度毒偵字第4565號、115年度偵字第20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此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或盛裝上開毒品成分之包裝袋、煙彈或器具,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含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含依第一級毒品托咪酯成分之煙彈2顆(毛重11.071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8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H93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白色晶體,合計淨重36.2321公克,合計取樣0.1355公克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36.0966公克) 114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AH8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及北榮毒鑑字第AH824-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3 吸食器2組(含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4 分裝杓1支(含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