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思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947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貳柒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思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9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8278公克)經鑑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115年度偵字第19475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8278公克),經送請鑑

驗結果,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21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AL21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考(偵卷第22頁)在卷可佐,足認該白色透明晶體1包,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從而,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白色透明晶體之外包裝袋,因難以將毒品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之毒品經採樣鑑驗用罄部分,因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