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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凃朝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2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2 號被告凃朝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1 個,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殘渣袋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伊 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1 白色或透明結晶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3181公克,驗餘淨重0.3159公克) 2 殘渣袋 1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