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碧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0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貳顆(毛重玖點陸柒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碧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毒偵字第971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2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7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毒偵字第971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裁定等件在卷可稽。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於被告行為時為第二級毒品,於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第一級毒品,於同月27日生效),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AL79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