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被告林明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692、6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依托咪酯成分,依現行規定,屬第一級毒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之,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殘渣瓶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2 菸彈1個 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3 菸彈1個 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4 淡黃色透明油狀物1瓶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驗餘淨重3.736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