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忠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90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可資為憑,本件扣得氯硝西泮1瓶,有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氯硝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或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第四級毒品等行為,依同條例11條第6項、第4條第4項、第5條第4項、第8條第4項規定,均為同條例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又氯硝西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四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無訛,又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103年度台上字第3026號判決所揭示之法理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氯硝西泮片1瓶 ⒈證物袋編號1:白色圓形錠劑15粒。淨重2.5800公克,取樣0.2091公克,餘重2.3709公克,鑑驗Clonazepam成分,純度為1.3%,純質淨重0.0335公克。 ⒉證物袋編號2之編號3、4:白色圓形錠劑39粒。淨重6.7040公克,取樣0.2626公克,餘重6.4414公克,鑑驗Clonazepam成分,純度為1.3%,純質淨重0.087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