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信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2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24號被告謝信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拖咪酯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謝信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或裝盛之吸食器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沛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共計0.110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卷第33之1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煙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美拖咪酯成分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