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3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冠緯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698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雖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然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依托咪酯於扣案當時,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14年11月12日上午至同日22時50分間某時許之施用毒品案件,係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698號簽結等情,有卷附之簽呈為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4、9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無訛,此有如附表所示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K6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三)附卷可憑,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另編號2、3、5至7、8、10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以乙醇沖洗,將該沖洗液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K6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可證,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包裝毒品之各包裝袋、各器具本體,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定檢驗用磬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煙彈內含煙油1顆(毛重5.1171公克,驗餘量5.0623公克) (編號1、2共計煙彈39顆,依據送驗單位提供"毒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原證物39顆毛重共163.74公克,由送驗單位抽樣2顆送驗之其中1顆,編號18)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K6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驗編號:AK630-01) (見毒偵卷第93頁) 2 煙彈38顆(同上備註,由送驗單位抽樣2顆送驗之其中1顆,編號19,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AK6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驗編號:AK630-02) (同上頁) 3 針筒4支(編號1-4,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鑑驗編號:AK931-01) (見毒偵卷第113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5,淨重0.7830公克,驗餘淨重0.7818公克)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鑑驗編號:AK931-02) (同上頁) 5 吸食器3組(編號8-10,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鑑驗編號:AK931-03) (同上頁) 6 殘渣袋1個(編號6,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鑑驗編號:AK931-04) (見毒偵卷第114頁) 7 吸管5根(編號11-15,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鑑驗編號:AK931-05) (同上頁) 8 軟管3個(編號16,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鑑驗編號:AK931-06) (同上頁) 9 電子煙彈內含煙油1顆(編號7,毛重26.5879公克,驗餘量26.5293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鑑驗編號:AK931-07) (見毒偵卷第115頁) 10 玻璃球5支(編號26,經乙醇沖洗,檢出毒品成分,無從析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5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K9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鑑驗編號:AK931-08) (同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