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于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捌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于捷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897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70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K74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在卷可稽,爰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受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897號簽結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簽呈在卷(毒偵卷第104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3889公克,驗餘淨重0.387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K74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在卷(毒偵卷第24頁、第93頁反面)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