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演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第497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5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4973號被告謝演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月,並已於民國115 年7 月6 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1 包、菸斗2 支及研磨器1 個,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菸斗、研磨器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伊 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1 大麻 1包 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2.2326公克,驗餘淨重2.2186公克) 2 菸斗 2支 第二級毒品大麻(量微無法秤重) 3 研磨器 1個 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0.3438公克,驗餘淨重0.3102公克)